近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長住金管規字〔2025〕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歸集業務的管理與監督。管理中心所設立的分中心、分理處等分支機構負責承辦具體歸集業務。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包括:
(一)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啟封手續,協助職工辦理轉移手續。
第七條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和職工姓名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有多個賬戶的,應當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符合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條件的單位,即非銷戶狀態人數、余額及暫存款均為零的,應當及時辦理銷戶手續。逾期不辦理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管理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所轄機構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組成,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各自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以吉林省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為準),具體數額由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只能調整一次繳存基數,應在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間完成調整工作。
第十三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欠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包括基數上調差額補繳、繳存比例上調差額補繳、漏繳、少繳、斷繳及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補繳。
第十四條 由于分配、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匯(補)繳分配錯誤的,可以辦理退繳業務。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的繳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之間,原則上同一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第十六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費的;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三十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可以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自存入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賬戶封存、轉移
第十九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申請辦理轉移至新單位。
職工由異地到本市單位工作的,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后,可以將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至新單位。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異地工作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以按照國家和轉入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賬戶轉出。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因辦理執行案件需要凍結、解凍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予以協助,凍結期內不能辦理異地轉出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履行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
(二)就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書面說明。
任何單位不得阻撓、拒絕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單位未建戶、未按實際情況為職工建戶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單位和職工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對證明材料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辦理途徑及相關要求:
(一)窗口辦理
1. 單位及繳存職工可就近選擇任意機構綜合窗口提交業務申請材料或辦理歸集業務,不受建戶所屬機構限制。
2. 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原則上應由單位經辦人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職工本人辦理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委托單位經辦人以外其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單位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3. 歸集業務申請表格內容應填寫規范、完整,填寫信息與所附材料一致。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無涂改。申請表格、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應按規定加蓋單位公章。
4. 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服務窗口應予以即時辦理,有需核查事項及本辦法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審核未通過的,服務窗口應告知不予辦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
(二)網廳辦理
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開通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業務。網上辦事大廳業務標準與綜合窗口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3月21日
(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