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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5年 03月 21日 15時 04分 編輯: 點擊量:819

近日,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發布《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

吉省直公字〔2025〕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五)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中心增值收益。

第四條?職工有未結清的省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省直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償還省直公積金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省直公積金貸款視同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第五條?職工使用不同貸款或不同情形申請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12 個月;職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沒有未結清的省直公積金貸款的,可自由選擇一套房源申請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12 個月;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六)至(十一)項情形申請提取和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職工配偶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情形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額度。

職工配偶婚前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結婚滿半年以上,職工可就該套住房申請提取。職工配偶婚前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職工可就婚后還貸部分申請提取。

職工及配偶沒有未結清的省直公積金貸款的,可各自選擇一套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五)項情形的住房申請提取。

職工配偶在非省直公積金中心繳存且已提取過的,如職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額部分。

第七條?職工(或配偶)與父母、子女以全款方式共同購買同一套住房全部產權的,均可申請提??;與他人共同全款購買的,不得提取。職工(或配偶)與父母、子女以貸款方式共同購買同一套住房的,均可申請提??;與他人共同貸款購買的,僅主借款人可申請提取。僅取得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得申請提取。

第八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限制期間的,中心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提取申請。

第九條?職工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下列情況的,中心駁回職工的提取申請:

(一)以未實際發生買賣行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并申請提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贈與、繼承、交換、析產(不含帶押過戶)等情形;

(二)職工及配偶已經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住房,重新取得其所有權或結清后重新抵押,再次使用該住房申請提取的。

第三章?提取金額及提取申請時間

第十條?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其中再交易自住住房、拍賣住房的購房款金額以契稅計稅依據為準。以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應自不動產權證登記日期滿半年后申請一次性提??;以新建自住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拍賣住房申請提取的,應自滿足提取條件之日起申請一次性提取。

第十一條?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應自滿足提取條件之日起申請一次性提取。

第十二條?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購房貸款本息的,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一)按年提取還貸本息的,職工須在正常還款2個月后提出申請,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首次提取,還款滿2個月不足12個月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還款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未來24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以此類推。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時間為基準,提取時間間隔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滿24個月不足36個月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4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此類推。

申請省直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簽訂沖還貸協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月直接沖還購房貸款本息。

使用非省直公積金貸款申請提取的,職工在還貸期間可選擇開通約定提取服務,中心將根據該筆貸款上月實際還款情況(以合作機構提供數據為準),每月為職工自動辦理還貸提取。

(二)提前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還貸期間每提前部分還款一次可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部分還款的現金支付金額。提前結清還貸本息額的,結清后可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結清的現金支付金額;已按年提取還貸本息額,不足12個月辦理提前結清提取的,應根據實際還款月數扣除相應多提取的金額。與同一套住房的還貸本息額提取無需間隔12個月。

(三)還貸期間,因賬戶余額不足或因未及時辦理導致間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額不予補提;以其他住房或其他情形為由提取過的,已發生過提取的年度不予累計,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職工與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后,雙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可按實際房租支出計算,合同期內每間隔12個月可提取一次。

(二)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度提取額度。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在申請提取審核時,也可選擇職工及配偶各自上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12倍作為年度提取額度。每間隔12個月可申請提取審核一次,在核定的年提取額度內可辦理一次性提取,也可在審核通過后的12個月內辦理多次提?。ㄗ疃嗝吭驴缮暾執崛∫淮危?。

(三)因賬戶余額不足或因未及時辦理導致未提足的額度不予補提。

第十四條?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每戶分攤電梯建設費用的實際出資額,財政補貼資金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費用不計入提取額度??稍谒友b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發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既有住宅應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既有住宅產權人可為本人、配偶或雙方父母。

第十五條?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可申請一次性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后,可申請一次性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隨時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八條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根據下列情形申請提?。?/span>

(一)職工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災、洪澇災害等原因造成住房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的,在事件發生后的12個月內,雙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住房,不受“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的限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規定的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額度。

(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并獲得政府臨時救助的,在獲得臨時救助后的12個月內,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同一事項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對突發事件實際支付費用與獲得救助款的差額。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十)、(十一)項情形申請提取的,職工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開通約定提取服務的除外。

第四章?提取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要求提供身份證件材料:

(一)提取申請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材料。

(二)提取申請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件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或親屬關系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應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件材料、監護人證明材料。

(四)受托代辦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件材料;受托人為配偶的還應提供結婚證,受托人為父母子女的還應提供戶口簿或親屬關系材料,受托人為單位經辦人的還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受托人為他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應當提供本人名下一類儲蓄卡或儲蓄卡賬號作為提取資金收款賬戶。

第二十二條 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業務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發票;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增量房申報表或增值稅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含拍賣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房產交易申報單。

(三)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所購拆遷安置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擴大面積款發票、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或免稅相關材料。

(四)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國有住房出售統一專用票據或公有住房個人出資認定表等材料。

(五)異地購房所取得的材料與本市不一致的,中心可要求職工提供補充材料或以信息產生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復為準。

第二十三條?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業務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材料、建房款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第二十四條?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購房商業貸款(含非省直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借款合同、近兩個月正常還貸明細。

涉及提前部分還款的,還應提供提前還款憑證;提前部分還款后尚未正常還款滿2個月的,還應提供重新核定后的未來12個月還款計劃。涉及(提前)結清的,還應提供提前還貸憑證及結清憑證。

第二十五條 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已婚職工應提供結婚證;離異職工應提供離婚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還應根據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憑證。

(二)租住商品房的,選擇按新市民身份提取的,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多子女家庭成員在同一戶籍內的還應提供居民戶口簿,不在同一戶籍內的還應提供子女出生證。

第二十六條?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加裝電梯個人實際出資憑證、街道辦事處公示備案文件(含施工費用分攤方案及出資人名單)復印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離休或退休的,個人賬戶已按離休或退休原因封存的,無需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已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因封存的,無需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且個人賬戶已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因封存的,無需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材料。

第三十一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低保資格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由中心進行現場踏查或者向已為職工提供臨時救助的相關部門進行核實,職工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應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件材料及一類儲蓄卡或儲蓄卡的賬號、職工死亡證明材料、確定其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材料。

如果死亡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請提取且能夠提供死亡職工名下有效一類儲蓄卡或儲蓄卡賬號的,同時提供繼承人身份證件材料、職工死亡證明材料、關系證明材料(配偶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親屬關系材料),中心可將提取資金轉入死亡職工名下一類儲蓄卡或儲蓄卡賬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四條?提取申請人可通過中心服務窗口或線上服務渠道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第三十五條?提取申請人應按規定簽署提取承諾書,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授權同意中心通過人工比對、數據共享、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所提交的提取業務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即時辦結;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部門間實時聯網核查未通過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明確告知職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根據已有材料不能作出審批結論,需向相關部門或異地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的,可延長審核時限,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三十七條?準予提取的,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本人名下一類儲蓄卡,死亡提取情形或提取申請人與中心有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六章?監督與罰則

第三十八條?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中心可同時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措施:

(一)自騙提行為認定之日起記載職工不良信用,取消職工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

(二)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款;

(三)經責令限期退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屬于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繳存職工且情節嚴重的,通報職工所在單位紀檢部門;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

第四十條?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由中心解除不良信用登記:

(一)職工未提取資金且不良信用登記滿1年的;

(二)職工已提取資金但能夠主動退回,從全額退回之日起滿1年的;

(三)不良信用登記滿5年的;

(四)職工在不良信用登記期內退休或死亡,職工(或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解除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有關名詞解釋。

(一)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翻建住房是指將舊房屋拆除,重建新房;

(三)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繕治理房屋安全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

(四)新市民是指在申請提取審核時未取得繳存城市戶籍或取得繳存城市戶籍不滿3年的職工;

(五)青年人是指在申請提取審核時年齡為 35 周歲及以下的職工;

(六)多子女家庭是指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中心此前提取業務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2016年4月11日發布的《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吉省直公字〔2016〕1號)、2017年2月27日發布的《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吉省直公字〔2017〕2號)、2016年4月19日發布的《關于調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補充條款工作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6〕7號)、2016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于調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6〕17號)、2017年5月5日發布的《關于調整<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7〕11號)、2018年6月27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8〕7號)、2021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相關政策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21〕5號)、2021年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21〕8號)、2023年9月28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23〕5號)、2024年8月3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24〕4號)同時廢止。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3月13日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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