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政策解讀,具體內容如下:
一、調整目的
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發揮住房公積金安居保障作用,減輕職工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濟壓力。
二、調整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職工家庭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5%。
(二)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購買長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繳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為購房家庭),可委托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轉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單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銀行簽訂協議的資金監管賬戶,用于直接支付購房款。
(三)全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全款購房家庭委托直付的,合計直付金額不得超過總購房款與已交付定金的差額,且不得超過委托時的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直付額小于購房款的,剩余房款部分可參照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請提取。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總購房款。
全款購房家庭未委托直付的,可依據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請提取。
(四)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貸款購房家庭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允許貸款購房家庭提取首付款。委托直付的,合計直付金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與已交付定金的差額,且不得超過委托時的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購房首付款未提足的,職工家庭可在貸款放款后的12個月內申請補提一次。未委托直付的,在貸款放款后的12個月內,可申請提取一次購房首付款。
商貸購房家庭可依據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