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完善相關幫扶救助機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職工及其配偶在繳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災、洪澇災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住房。
提取時間:在事件發生后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
提取額度:不超過我市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標準。
(二)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且獲得臨時救助的。
提取時間:獲得臨時救助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一次,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
提取額度:同一事項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應對突發事件實際支付費用與獲得救助款的差額,且不超過申請時的賬戶余額。
(三)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時間:隨時申請,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
提取額度:以申請時的賬戶余額為限。
以上述原因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現場踏查或者向縣(區)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予以辦理。職工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等予以配合。
(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