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和政策解讀,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長住金管規字〔2024〕4號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完善相關幫扶救助機制,現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具體如下:
一、職工及其配偶在繳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災、洪澇災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的,在事件發生后的12個月內,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住房,不受“須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及“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提取額度不超過我市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標準。
二、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在獲得臨時救助后的12個月內,職工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但同一事項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應對突發事件實際支付費用與獲得救助款的差額。
三、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憑低保資格相關佐證材料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
四、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現場踏查或者向縣(區)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進行核實,職工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等予以配合。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不變。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