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改進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及省住建廳、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關于轉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吉建聯發〔2018〕16號)文件要求,現就改進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標準不得高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四、原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